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二: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w) w+ d2 o) |9 k
3 x0 {9 l ]; s9 f 中国与此相关的承诺出现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339到34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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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有意成为GPA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即:如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此类实体的采购将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T3 P7 _" F. M3 l$ m3 t, ?+ [
+ r X( h, f+ \ 340.注意到中国有意成为GPA参加方,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中国应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应在加入后2年内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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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B6 O9 a& U+ \
x( B; @6 b0 n. P% j 这里面有承诺一定要在哪个日期以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文中缩写GPA)吗?我们是有意参加,承诺成为观察员、提交出价单,履行了,没毛病。政府采购协议在世贸组织中属于诸边协议,只有部分成员参加。目前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一共包括19方共47个经济体(欧盟与其28个成员为共同一方),基本都是发达经济体,实际上即使是发达国家也不一定加入了。中国确实对加入是有很大兴趣的,毕竟那是进入一个巨大市场,但谈判讨价还价,一直没有谈拢。我注意到最近3月14日的GPA会议讨论了中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经济体的加入事项。我们希望中国尽早加入GPA协议,也希望前方谈判者尽力谈出一个权利义务平衡的出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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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金森没有批评的一点是,我们的政府采购方式应该用透明方式进行采购。我们从立法上履行了,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执行得怎么样,我心里有点打鼓。不过阿特金森说我们的承诺是加入GPA,这是虚构的。, x) |9 Y/ X) U!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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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三:国企基于商业考虑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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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四:国企市场份额逐步减少9 h5 @) r9 ~: a1 \
& [% h7 m' O7 c7 l+ D$ G 如果是我来编,我是不会把这两条放到一起的。第三条要搞市场经济,第四条要用计划经济手段给国企下压缩市场份额的任务。9 g0 Z9 o- Z; H0 t* g( Q" m9 B
W0 _$ Z7 f7 U 我没有找到中国入世文件做出了第四条所说的承诺,最接近的一个内容是在议定书附件2A1中要求给非国营贸易经营原油和成品油的配额每年递增,前十年每年递增15%的配额。这里没有提市场份额的问题。这一条是他自己编的。& B0 ^; V0 M( O7 O8 j, h# [9 Q
; w/ \4 _6 [# c, t4 O8 h) S 第三条的内容确实是承诺,这个出现在工作组报告第46段,不仅是采购,销售也应基于商业考虑。根据工作组报告第342段以及入世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这是WTO范围内有约束的承诺。) t- Q6 z5 V6 f( W2 A8 }. C
, s+ p: s8 s' J( F4 g 这个承诺其实本身是有限制条件的,例如第47段中谈到不能有干预措施时表示“但以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另外,在GATT1994第3条第8款(a)里面有规定,这个规定简要地说,就是如果政府机构出于非商业目的采购,不受国民待遇要求的限制。这就涉及到我们上面谈的事情,中国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这些规则不是禁止你建国有企业,就是要求国有企业经营的时候,商业的归商业,政府采购归政府采购,分清楚。有的情况下,你不分清楚的话,还有反补贴的纪律在等着你。在反补贴中,国有企业到底是什么角色,美国曾经主张政府如果有一个企业的控制权比如说控股权,那么这个企业就是“公共机构”,这个企业就可以成为一个补贴提供者了。这样一搞,商业行为与政府采购、政府管理之类的政府行为又被混在一起了,美国的这个观点已经被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否定了。中国坚持国有企业只有在受政府委托办理政府的事务才算是“公共机构”。一旦是公共机构,这些国企提供的资金支持就有可能成为补贴,受反补贴规则的约束。* |7 W4 k9 q2 u: a& ~
- ?" N' H$ H( {* a+ ?' B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工作组报告第46段的中方承诺从来没有在世贸组织中有判决违规的例子,我的印象中是连告都没有人告过(案卷众多,如果我看漏了,请同行批评指正)。- s! y4 s: T R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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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国企基于“商业考虑”真要考虑起来,互相竞争起来也是很激烈的。世贸组织目前缺乏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则,我们国内的竞争法规也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法,要防止国企打价格战。另外一个情况是,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例如北欧国家,国有经济比重比中国还高;美国也有22家央企(包括17家联邦政府公司和5家政府资助公司,后者在所有权上是私企,但执行政府赋予的职能并享受特权),房利美和房地美都有大量免税并接受大量政府信贷支持(由于世贸组织服务贸易补贴不完善,这些支持没有受到世贸组织约束)。我们的入世工作组报告46段有承诺,这些国家可没有46段承诺。美国的这些央企,恐怕要做到完全按“商业考虑”经营,是不是难度也很大啊。但是他们即使没有按商业考虑经营,他们也是合规的,因为他们既没有做出这样的承诺,我也确实没有听说有私营企业抱怨他们妨碍了竞争的。" [; X/ T: p' n; o# e2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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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一方面,其他大部分世贸组织成员没有国企要基于“商业考虑”的承诺约束,这是中国的又一个特殊承诺。另一方面,世贸组织本身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则,其他成员要监督中国也是存在困难的。近年来,发达国家提出了“竞争中立”原则,将基于商业考虑的问题更加细化,TPP用了一章的篇幅规定相关纪律。我们有很多的国企现在是全球五百强了,我们要到世界上竞争,要让大家觉得我们的竞争是公平的,我们的国企的活动空间才会更大,经营环境才会更好。国企、民企、外企在市场上政策上应该一视同仁,这一点政府也承认。关键在执行中是不是都落实了。我们的46段承诺比较原则,从法律合规性上来说,其他世贸成员没有过硬的证据提交世贸组织要求磋商。但从我们自身公平竞争环境的培育上来讲,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也呼吁中国政府同意在这个议题上与其他世贸成员开展谈判,一套包括国企竞争规则在内的全球竞争规则体系对中国经济的成长是有利的。0 S3 R; ]9 N$ X6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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