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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 加拿大非税务居民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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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乱 发表于 2017-5-19 02: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即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常常简称非税务居民,指的是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而且上个税务年度完全没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呆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的特殊居民,

在加拿大的税制下,你在加拿大的纳税义务取决于你的居住状态。如果你是居民,你就要为你从全球范围,包括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如果你是非居民,你只需要为你从加拿大所取得的(特定)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或被扣税),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而无需为你从加拿大以外,比如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自己判断自己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实是很容易的,因为你自己最清楚你的家是在加拿大还是在中国,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那么你就是居民,如果你的家在中国,那么你就是非居民,就是这么简单。但是当税务局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时候,可能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他们不是你们家的人,对你们家的情况没有你们家人那么清楚。他们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主要判断准则是你在加拿大所建立的居住联系。这些居住联系包括:

一、主要显著居住联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to Canada

在加拿大有居所a home in Canada;

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侣a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in Canada;

在加拿大有受抚养人dependants in Canada;

二、次级居住联系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

在加拿大有个人资产,例如汽车、家具personal property in Canada, such as a car or furniture;

在加拿大有社会联系,例如图书馆借书证以及各种会员资格等个人财产和社会关系social ties in Canada, such as memberships in Canadian recreational or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在加拿大有经济活动,例如普通银行账户、信用卡等economic ties in Canada, such as Canadian bank accounts or credit cards

有加拿大驾照a Canadian driver's licence

加入了加拿大某省政府的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 with a Canadian province or territory

另外,你在另外一个国家所保留或建立的居住联系也是用以判断你的居住状态的相关因素。

要知道的是,判断居住状态是把所有的相关因素综合在一起来看全貌,而不是只看个别单独的居住联系。比如你有上面所列举的一项或若干项居住联系,并不等于你就一定是加拿大居民。

身份与居住状态的关系

你的身份,比如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永久居民、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等等,只能决定你是否有权在加拿大居住,而并不决定你在加拿大居住与否。

即使你居住少于183天,也不一定是非居民身份,要视乎实际情况。例如某人在加拿大居住4个月,在本国仍然拥有房屋和汽车,使用医疗福利;其他时间被公司派往不同国家或地区工作,在海外没有购买任何物业,他仍是居民身份。

如果存在如下之一的情况,就成不了非税务居民,或者又由非税务居民变成税务居民:移居到其他国家去只是为了完成某个合约或项目,期满后马上返回加拿大居住;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移居到第三国但没有合法居留身份。

举几个例子说明这种关系

例1:李先生是加拿大公民,持加拿大护照。他回流到北京,在北京做生意,每年能赚1千万,这1千万不用向加拿大交1分钱的税。因为李先生的家在北京是中国居民,是加拿大非居民。

例2:赵先生随父母移民来加拿大,入籍后到香港工作,他定期来回加拿大,仍然保持与加国的联系,赵先生被视为税务居民,要为他在香港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例3:王先生家住台湾,持中华民国护照,在某台湾高科技公司工作,公司经常派他去渥太华、卡尔加里、多伦多、蒙特利尔出差,每次出差都住在不同酒店。但是去年王先生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所以王先生去年被视同加拿大居民,必须为他的全球收入包括从台湾公司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是的,虽然王先生没有加拿大护照,也没有枫叶卡,也没有工作签证,也没有学生签证,但是理论上王先生必须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例4:张先生刚登陆加拿大时在温哥华买了房子,太太入籍后决定两夫妇回流到上海,儿子留在加拿大读大学。张先生可以申请非税务居民,但他需要处理好加拿大的资产。

他们现在住的房子的处理方式:

1.可以卖掉房子,如果房子是主要住宅,不需要缴税,否则增值部分按照资本利得需要将50%的收入按相应税率纳税。

2.也可以房子将长期(1年以上)租给一家固定公司、团体或个人,而且在租约中有不能让承租者解除合约的条款。找这样的承租者比较困难,因此大部分人会选择把房子卖掉后再离开。

3.子女成年的话,可把房产过户到他们的名下,但房产中不能留有属于自己的房间,即必须处理掉所有的私人物品,以示没有住所;如果父母在加拿大,也可以把房产转给他们,但必须确定他们不需要当事人抚养,否则家庭关系仍然存在。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前提条件

如果某人想要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可以根据租税协定中的“切断关系条例”(Tie-breaker Rules)来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申请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国家和加拿大之间必须有租税协定。目前,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有租税协定,台湾和加拿大之间没有,香港和加拿大之间的租税协定还未正式确定,因此香港和台湾来的华人朋友没办法申请。

租税协定对于有海外资产的大陆移民来说,有利有弊。好处在于,有了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机会;危险之处则在于,加拿大国税局能够通过租税协定,进入中国的金融资讯库调查某人的资产。

要成为非税务居民,还不可以有配偶(或同居)以及需要你抚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留在加拿大。这一点常常容易引起误解,有不少人因为工作需要,必须长期的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因为已经失去了枫叶卡,来加拿大时用访问签证出入,所以认为自己不是税务居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税务局在考察主要显著居住联系时,首先了解的就是住所Dwelling Place,不管是租的还是买的,只要是此人能合法居住的地方,就属于住所。由于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是“太空人”可以合法居住的,因此属于“太空人”的“住所”。再加上配偶乃至孩子都住在加拿大,“太空人”的三条主要居住关系都符合,自然会被归为“税务居民”。仅从这一点来讲,“太空人”就不能成为非税务居民,尽管他们在国内已交过税,但在加拿大还必须补交差额。

当然,加拿大税局的这套「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一项定论)不是成文法中的条款,官方网站的说明只是指引。现在有相关从业人士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以这种模式来判断,一个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时又可能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相关的争议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是没有异议的是,无论“太空人”是否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配偶在加拿大的一方,无论收入是否到交税水平,报税最好不要申请任何福利。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

满足了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条件,递交申请表格,大概一个月后,就会收到税局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的答复。值得注意的是,税局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的答复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如果有一天税局发现申请人不满足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条件,税局会对申请人以前的税表进行全面审核,要补缴所有的税款,而且会有利息和罚金。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时还需要最后一次报税,除了收入要申报外,还要填写全球资产清单和全球资产视同卖出的表格。全球资产清单包括全球的地产、股票、债券、股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资产视同卖出表格要列出清单所有财产的税务成本和离境时的价值,税局认定你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当天,这些财产视同出售,增值部分需要缴交增值税。这笔税和美国的“离境税”虽然不能比,但也有异曲同工之意。

对于加拿大新移民而言,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是件相对简单的事;如果移民来加拿大已报税两年以上的移民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则需要小心规划,最好先找会计师或律师咨询,万一因为申请非税务居民而引起税局的注意,如果以前的税务规划没有做好,就要头痛不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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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9号 发表于 2017-11-10 13: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謝謝,希望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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