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1分钟注册发帖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入籍加拿大] 居住时间争议 中国投资移民入籍惨遭拒

[复制链接]
linkedin 发表于 2013-6-8 02: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移民自认已住满三年提出入籍申请,但公民法官认为短少59天,加上其家人都住中国,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公民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联邦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加居住时间主要是待产,且公民法官有选择「居住」认定准则的权利,因此驳回其上诉。法庭再度呼吁国会应尽速立法,统一「居住」的认定标准。
中国女子黄虹英(音译,Hong Ying HUANG)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但随後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其中两次是待产,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

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於是提出公民入籍申请,但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

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但公民法官认为她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不见得是加拿大,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视同居住」准则,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

但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已「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 )1095天,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

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Cheif Justice Paul Crampton )认为,由於移民法对「居住」的定义语焉不详,使得争议频传,但根据过去判例,基本上有「实际居住」、「视同居住」与「折衷」三种认定准则,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但实务上愈来愈趋向於以「实际居住」为主。

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折衷」准则,在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时间不足後,再评估其是否符合「视同居住」。

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不是公民法官。且其丈夫、父母、子女都住在中国,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其馀都像是「到访」(visiting),而非「回家」(returning home)。
因此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不符合「视同居住」要件,拒其入籍并无不当。於是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不过克连普顿重申,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厘清移民法中的「居住」定义,统一认定标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vnoejmq 发表于 2014-10-29 04: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鉴定完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糖不甩 发表于 2014-10-31 10: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有点意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风清云淡 发表于 2020-2-6 02: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忍不住折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1分钟注册发帖

本版积分规则

重要声明:“百事牛www.BestKnew.com”的信息均由个人用户发布,并以即时上载留言的方式运作,“百事牛www.BestKnew.com”及其运营公司对所有留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立场等,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论只代表留言者个人意见,并非本网站之立场。由于本网受到“即时上载留言”运作方式所规限,故不能完全监察所有留言,若读者发现有留言出现问题,请联络我们。

Archiver|小黑屋|百事牛

GMT+8, 2024-11-24 05:13 , Processed in 0.024847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