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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 从中国汇款到加拿大 联邦税局要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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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盲 发表于 2017-10-26 02: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宜民安利卡尔加里

华人移民因在加拿大置业、经商等原因而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是十分常见的事情,但汇款过来的款项,会不会被联邦税务局视为当年应该缴税的收入?

赠予性质汇款 原则上不用交税

加拿大不存在“赠与税(Gift Tax)”的概念。于是,加拿大所有的税务居民在收到礼物或礼金时,无需将这些财产列入个人收入报税和交税。其逻辑是:收到的礼金在计入该居民名下前,应该已经被赠予者报税和交税了。所以,如果对礼金和礼物再次征税,则会形成重复征税的事实。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无需对礼物及礼金报税和征税。

如果海外汇款是赠予性质,则原则上无需纳税。但是,如果汇款过于频繁,或数额过大,难免会引起税务部门关注。因此,便需要保存好赠与的证据(如赠与人的书面说明及转账单据等),以应对查税。

作为本来不应该缴税的收入,如何才能清晰地作出解释?

亲友资助被疑为海外收入

海外收入一向是加拿大税务局严查的重点之一,来自海外的汇款,很容易成为被查税的目标。

一位华人因为接续几年收到来自中国国内亲戚的汇款,税务局怀疑其中18万元来自于其经营的移民公司,因而认定为未申报收入。

当她上诉到联邦税务法庭时,法官表示,确实遇到很多类似案例,当事人往往称这些汇款是经济接济,以避免交税。

林女士(Lucy Lin)于2008年10月开办了一间移民服务公司IVEImmigration Service,她称公司的客户主要在加拿大,但也通过一位已经回流的前雇员在中国找客户。林女士称,国内的代理如果接到生意,会给她的公司付款,并出示了发票和银行对账单。林女士的公司2011年申报收入为118,917元,2012年为127,513元,2013年为65,434元。

联邦税务局

2013年,由于生意清淡,林女士将公司物业转租给其丈夫Leong Lin经营的石材公司CalinStone Ltd.。同时,林女士在皇家银行(RBC)找到一份按揭贷款的全职工作。工作一年后,因为压力大,林女士又辞职到丈夫的公司上班。

林先生的石材公司在2011开办,头几年生意很难做,因而一直要向国内亲戚资助。

法庭出示了2011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国内父母姐妹兄弟相继汇款的金额。

汇款理由引移民局怀疑

联邦税务局基于多项理由认为林女士的说法并不可信,其中包括:有4笔电汇的申请表格上注明的汇款理由是“出国留学”。

税局指出,基于林女士从事的生意包括为客户办理留学签证,如果该笔汇款仅仅是家人的借款或馈赠,银行职员不会擅自写上“出国留学”为汇款理由,从而反映林女士的生意性质。至于另一笔电汇所注明的汇款理由是“探访亲戚”,也再次与林女士的生意性质相符,因为她的移民公司帮助客户获取探亲签证。

联邦税务局还指出,尽管林女士的所有证人提供的证据是一致的,但他们均有一定程度的自身利益,以便支持自己的家庭成员。

此外,林女士在查税过程中,也承认有另外两笔与海外收入无关的收入,分别为3500元和13,200元没有申报,称是计算错误。就此,税务局认为林女士不可信。

法院判决无需交税

林女士坚称,汇款来自其在中国的亲戚,为她的丈夫在加拿大经营石材生意提供的经济援助。为了证明她的说法是可信的,她的6名亲戚每人手持一份电汇汇款单的复印件,在中国透过视频作证,证明自己为林女士的丈夫提供了经济援助。

审理该宗税务案件的法官米勒(Campbell Miller)在裁决书中指出,如果林女士试图隐瞒从事移民咨询服务的收入,为何她还让汇款单上注明“出国留学”、“探访亲戚”的理由?如果林女士的移民生意给她带来高收入,为何她在2012年放弃移民生意?

林女士的丈夫林先生的姐夫何先生在中国作证说,他曾向银行职员提及,汇款是用于生活开支,但汇款单上的汇款理由仍注明是“探访亲友”。何先生声称,银行职员告诉他,汇款理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收款人的姓名、帐户和金额。

对此,法官米勒认为,如果税局确实认为汇款单上注明的汇款理由非常重要,税局可以找到中国银行在填写电汇单方面的规则,要求提供中文的纪录以及对林女士从事移民生意的客户开展调查,但税局没有这么做。

米勒法官指出,他在权衡了各方面的因素和可能性后,相信林女士家人的证词具有相当的一致性,是可信的,由此裁定林女士收到的上述两笔汇款不属于未申报的收入。

说服法官关键看证据

针对华人移民普遍关注的资金转移的问题,这起案件可在以下多个方面提供借鉴,包括:

第一,人们如欲说服税局或法庭相信自己的说法是可信的,最起码要有基本的文件证据,包括汇款单、银行帐单等。如果要说服税局或法庭从国内汇款过来的钱来自家人,但又没有文件能证明汇款的最终源头是家人的银行帐户,那就缺乏说服力。

第二,汇款单上填写的汇款理由,应该与自己想要证明的说法保持一致。

第三,在举证方面,应尽量找到多人作证,并要确保证词的一致性,且合情合理。

第四,在组织证据方面,应尽可能找到独立客观的证据。例如,在文件证据方面,最好能找到一些政府文件、银行文件等。在人证方面,除了自己的亲友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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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野猫c 发表于 2017-10-27 20: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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