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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中国] 详解中国“绿卡”,2012年12月12日起回流中国变得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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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 发表于 2012-12-14 02: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详解中国“绿卡”,2012年12月12日起回流中国变得很简单了!
2012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以下是办法全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证。
  五、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七、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十一、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十二、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十三、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十四、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十五、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
  十六、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十七、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十八、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十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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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蓝天 发表于 2012-12-14 02: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一批外籍人才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我国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资者更好参与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享有相关待遇问题,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铁路、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外籍人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要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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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蓝天 发表于 2012-12-14 02: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旅游局、侨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专局、民航局、外汇局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绿卡”制度是欧美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人才竞争,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绿卡”制度自2004年8月由公安部、外交部实施以来,为包括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内的数千名外国人办理了永久居留手续,提供了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以“千人计划”为龙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整体快速推进,在我国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数量迅速增加。我国“绿卡”门槛高、适用范围小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办法》针对外籍人才来华工作普遍关注的就业、签证居留、通关、投资、职称、子女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购房、办理金融业务、购物、旅行、驾照等方面问题,逐条规定可凭中国“绿卡”享受相关国民待遇。《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永久居留制度,为我国积极应对国际人才竞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良好的外籍人才工作生活环境提供了政策保障,必将吸引和支持更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进一步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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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之手 发表于 2014-5-31 20: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详解中国“绿卡”,2012年12月12日起回流中国变得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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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_ty 发表于 2014-8-11 18: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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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123321 发表于 2014-10-23 12: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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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人愚语 发表于 2014-12-23 09: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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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亮 发表于 2022-6-13 10: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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