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妇女可把车停邻居家
加拿大魁省妇女 Hélène Allie在与邻居打了一年多的官司之后终于如愿以偿: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判其胜诉,她可以把车停在邻居的物业内,不过她只算取得部分胜利,因为法官们判决说,她只能占用官司中两个车位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她拥有另外一个车位的证据不足。但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只会对魁北克的法律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到加拿大其它地方的法律。因为按照魁省的民事法典,如果某人以公开、和平、连续以及明确的方式拥有财产10年或更长时间,此人将对此财产拥有产权。
Hélène Allie说,在1994年到2011年间,她一直使用邻居的两个停车位,总共用了14年之久。但在老邻居将物业卖给买家Alain Ostiguy和Valérie Savard之后,后者不愿意物业内的两个停车位被他人占据,于是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禁止Allie继续使用这两个停车位。
Allie当然不干,于是两家打起官司,最后闹到了最高法院。这个案例显然给法官们出了一个难题,他们需要作出判断:从法理上而言,究竟是后来的业主Ostiguy和Savard官方财产登记重要,还是Allie长达14年的“占有”权更重要,以及Allie是否需要确认她的所有权等等。
最后的结果是,最高法裁决Allie 只能得到两个停车位中的一个,因为Allie拥有另外一个停车位的证据不足。
主持裁决的法官Clément Gascon表示,现在败诉一方的业主Ostiguy和Savard的唯一选择可能是去找卖房子给他们的老业主。如果他们认为值得的话,也可以对老业主兴讼。不过这里关键点是,是否老业主明明知道物业内的两个停车场长期被别人占用,但在房屋出售之前并没有向买家说清楚。Ostiguy和Savard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他们兴许可以向老业主提出索赔,要后者补偿相应的损失。
最高法的这位法官最后说,对新业主Ostiguy和Savard而言,他们确实难以获得希望的或堪称完善的财产权,因为即使他们能够从老业主那里获得补偿,这个补偿也无法完美地替代他们失去的停车位。从产权的角度而言,后者显然来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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